2017年7月6日

《兒童權利公約》想得比你更遠:國家與家長皆不可信賴:評馮一凡〈關於性別平等,《兒童權利公約》想得比反同家長更遠〉一文對公約的誤讀

聯合報鳴人堂在六月三十日刊出由馮一凡所寫〈關於性別平等,《兒童權利公約》想得比反同家長更遠〉。由於此文在挺同的同溫層轉載率算高,但其對公約的解釋不但不甚正確甚至有失公正,似乎只是為了打擊反同人士所書寫。作為人權研究者,我認為有必要另外行文介紹當前國際上對公約的詮釋、理解為何,由此為根基,在一些我認為屬於對公約誤讀的部分進行理論與事實的討論。
首先,馮文前半段討論《兒童權利公約》的人權理論基礎並沒有太大問題,然而到了「對《兒童權利公約》的誤解」之後,他對公約的認知,似乎過度偏向家長之不可信賴,家長沒有教養與教育權的論證,而將國家放置在過高的位置。這明顯不符合公約裡對「國家」與「家長」的制衡機制。
事實上,不論《經社文公約》第13條或《兒童權利公約》(底下以CRC英文縮寫代稱),各國際人權法對家長的教養權基本上是採取認可,但必要時亦可予以限制的。
也因此,馮文寫道「《公約》並不主張家長有權基於維護傳統而否決義務教育內容。」這個論點是錯誤的。
誠如馮自己引述的《CRC》第5條 ,其實相當大程度認可了家長有依其傳統文化教育下一代的權利。第5條寫道,「締約國應尊重兒童之父母或於其他適用情形下,依地方習俗所規定之大家庭或社區成員、其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對兒童負有法律責任者,以符合兒童各發展階段之能力的方式,提供適當指導與指引兒童行使本公約確認權利之責任、權利及義務。」這是由於大多數人權公約認定家庭是社會最小的單位,公約的精神是希望讓兒童在不脫離家庭與原來生長環境,學習自己社區或部落的文化才是對兒童的最佳利益。舉例來說,在原住民部落,國家所提供的基礎教育未必能滿足這樣的需求,所以便賦予家長、家族、社區、部落等自然人或法人對下一代提供教養與教育的權力。
《CRC》第29條第1款 所賦有的教育功能,是一個集體的文化教育意涵。 《CRC》第1號一般性建議 對此闡述得相當清楚:「 7. 兒童權利並不是脫離實際的抽象或孤立的價值觀,而是存在於範圍更廣的道德框架之內,《公約》第29條第1款和序言對此作了部分闡述。這一規定具體回答了對於《公約》提出的許多批評。例如,該條強調必須尊重父母,需要在較大的道德、道義、精神、文化或社會框架內看待權利,以及必須考慮到多數的兒童權利並不是外部強加的,而是從當地社區的價值觀中產生的。
《CRC》第5條的脈絡是為保護傳統文化,讓兒童得以接受傳統文化的教育而不會受到國家機器對傳統文化的侵害。馮文所謂「《公約》並不主張家長有權基於維護傳統而否決義務教育內容」的結論是一個去脈絡下的錯誤結論。我們從《ICESCR》《CRC》《CRC》第1號一般性建議 亦可看出:若國家推行不合兒童原生長文化的教育,家長、代理人或其他第三人是可以基於維護傳統文化,甚至在教育上進行補強甚至反對國家所推行的教育的。
那麼,難道家長因此就可以用「維護傳統文化」對所有的教育內容進行杯葛、 指手畫腳,想怎樣就怎樣嗎?
當然不是的。
《兒童權利公約 第 1 號一般性建議:教育目的》進一步闡述,任何給與兒童的教育必須謹遵「以兒童為中心、維護兒童尊嚴、和平、非暴力、平等原則、反歧視等公約精神」,這可謂公約的核心價值。所以,當家長教導兒童的教育是極端排他的、充滿偏見的、充滿暴力、導致暴力、無法讓兒童在教育的過程學習尊重彼此、學習與不同的人相處......這樣的教育必然無法導向公約的核心精神,也無法讓兒童在穩定的環境成長,直接違反了以兒童為主,更侵犯了兒童的最佳利益。這個時候,國家就必須介入。
兒童作為這部公約的主體,所有的發展都必定是圍繞著兒童,讓兒童得以適性、適能、公平、健康、安全的得以成長。
為了確保這些可以被確實落實,以及考量到兒童在法律人格上的限制,在制度中安插代理人是必須的。但「人」是最不可信賴的,不論國家法人、第三人(代理機構),或者家長、監護人,只要是人就有可能為了自己的私慾而強加某些理念給兒童。當中,最可怕的就是所謂的「以愛之名」推行的教育。正因為人的不可信賴與不穩定性,所以才必須要建立制度,強調制度了重要性,並在制度內埋下相互監督制衡的機制,以確保兒童的成長不會受到國家或家長任何一方過度傾斜的污染。因此,國家跟家長,其實是公約裡彼此牽制的重要機制。若其中一方被迫閉嘴,只剩下單一的聲音(如家長被迫噤聲,只剩下國家獨大),制衡機制就消失不復存在了。
我們需誠實面對自己,不論你現今的教育或人權理念看起來有多先進,過了十年二十年,都有可能會變成觀念守舊的老古董。有人敢打包票自己到時候不會成為那個擋在進步理念前的老人嗎?這種固步自封的理念,難道對未來的下一代會產生益處嗎?到了那個時候,如果沒有制度與機制,有可能排除陳舊的想法而迎來更近的的人權理念嗎?此時在制度設計上,政府必須出手干預哪管你是同運人士還是反同人士,國家將重新檢視當下的教育是否符合教育方針、符合人權指標、符合未來趨勢等等後,協助教育符合公約核心價值、兒童最佳利益下,將當下不合時宜的教育(不論哪一方)掃進歷史的灰燼中。
護家盟並不重要,同志團體並不重要,請不要為了論述,硬是在公約中找出對自己有利的論點,卻忽略了孩子。公約的主體都不是我們這些成年人,「兒童」才是這公約的主體。如果說公約想得比挺同/反同更多,那就是創立公約的先進們,他們早早就預見國家與各利益團體的不可信賴,各執一詞、拿著雞毛當令箭,於是事先埋下了相互制衡的機制,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這才是當初擬定《兒童權利公約》的專家學者想得更多也更有遠見的所在。

*另外我將與原作者的幾段對話一併放了上來,希望能夠讓大家更了解我們雙方的思辨方式, 更期待能拋磚引玉,帶出更多深度與不同視野的討論

Yi-Fan Feng · Friends with Steven Ryu and 7 others
謝謝你的評論。

不過我認為我的文章並沒有主張國家應該高於家長的權利位置,也並非主張國家或哪個行為者較值得信任,相反地,我認為處理公約規範的教育目的並回到兒童最佳利益,才是將兒童視為權利的主體。這部分恐怕是語氣造成的誤解,用詞不精準,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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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5 July at 20:27Ed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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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hley Wu 在國家或哪個行為者是否比較值得信任的部分,我贊同你說的,這個部分其實並沒有闡述,極可能是語氣造成的誤解。

但我在我文章當中所提出的,由於你已否決家長有權利可以介入教育,你也未進一步主張兒童的表意,那麼剩下來agent的我也只能推論是國家。or whoesle? 這不是要進行爭論,只是想解釋一下我推論的思考。


其他部分,我認為最大的問題已經寫在我的文章裡了。其一是公約很多對於傳統文化的保護,其制定脈絡是為了保障特殊文化(如原住民文化),或者受到戰亂而被迫遷移居住地的兒童,提供難民庇護的國家,必須確保兒童在家長、部族的協助下能獲得傳統文化的傳承。這跟你所說宣傳仇恨、反同的完全是不同脈絡,也不是公約制定的精神,並不應該拿來當作反證。

而家長對於子女的教養、教育權益亦是無庸置疑的。甚至,我們可以更細緻地去深究如果家長捨棄公立教育,選擇符合自己信仰的宗教學校,在私領域中的教育、言論自由是否也一定要符合公立學校的標準?符合性別教育平等法的標準?究竟公領域與私領域在教育、言論自由與宗教自由的線應該切在哪?不符合我們的價值就必須被禁絕嗎?(拋出其他議題希望可以有機會更深入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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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hou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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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Fan Feng · Friends with Steven Ryu and 7 others
Ashley Wu 

謝謝你的回應,我認為你確實提到我文章沒有處理的部分,但文章的原意應該是處理這些反同家長是否有對教材的「最終決定權」,而我在該段認為在反同家長的論述中缺乏對於教育目的的理解,因此他們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關於提到關於公私領域的劃分,我認為各級宗教背景的私立學校理論(補習班或讀經班不論)上應該以公立學校的標準看待。我認為宗教自由是消極自由,也就是在個人及宗教社群內部實踐不受干預的自由,但是宗教背景之私立學校,原則上還是代替政府實踐多元教育,必須考量學生的平等受教權,加上學校內的師生都是利害關係人,本來就應該考量所有師生的宗教自由是否也受到保障。以我自己服務過的教會學校為例,我認為學校舉辦禮拜,或是在學校活動集會加入禮拜成分,這個我認為只要非強迫參與並沒有違反宗教自由。但是像之前基督宗教大學聯盟要求學校師生的教學與學習要符合教會教義規範,這個我就認為可能違反大學自治中的學術自由、講學自由原則跟宗教自由,當然要有具體的實踐(例如行政指導或處罰)才可能構成違反前面的這些原則。

以上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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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hours agoEd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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